中国在入世及市场对外开放后, 国内企业发展迅速, 不少企业透过上市筹集资金, 用以扩展业务, 而且可提高企业国际知名度, 有助于开拓国际市场。
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的选择, 直接关系到国内企业融资的费用和成本, 进而影响整个上市活动的成败。
中国企业主要的海外上市市场
- 香港
- 纽约
- 伦敦
- 新加坡
至今, 很多中国大型国有企业上市 - 首选香港
香港上市优势
• 不受外汇管制, 资金自由流动不受限制
• 法规完善, 如证劵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收购合并守则等
• 可提升公司产品品牌知名度和信誉度
• 高度透明的上市程序
• 上市后再融资能力强
• 香港税率低, 没有对股息及任何售股的利润征税
• 在香港上市后可在内地发行A股
• 具有竞争力的上市费用
• 香港有健全的法律体制及国际会计准则, 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 香港有完善的监管架构
• 香港接近中国内地, 是通往中国内地的门户、面向世界的窗口
• 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及中介机构, 协助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桥梁
• 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 语言文化基本相同, 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在香港上市的途径
民企在香港上市一般可循两个途径:
(1)把企业变成股份制公司, 在香港以H股上市。
(2)组织海外公司, 以之并购其国内企业某部份或全部股份, 令海外公司持有国内公司, 把海外公司的股票拿来上市, 即俗称的红筹。
香港上市市场
主板 - 为符合盈利或其它财务要求的公司而设
创业板 -香港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 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 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来筹集资金,以扩展业务
上市其基本要求
财务要求
主板
拟上市公司须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财务要求
(1) 盈利测试:
- 过去3年股东应占盈利达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 其前两年累计盈利最少达3,000万港元)
-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亿港元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
-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的收益至少达5亿港元
- 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 于前3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1亿港元
(3)市值/收益测试:
-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40亿港元
-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的收益至少达5亿港元
创业板
- 在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 没有盈利要求
- 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至少达2,000万港元
有关业绩纪录及管理层的要求
主板
- 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 上市前至少三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 及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创业板
- 不少两个财政年度的适当编制的营业纪录, 及且从日常及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净现金流入
- 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 其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 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 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最低公众持股量及股东分布
主板
- 于上市时,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5,000万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 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创业板
- 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 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会计师报告
主板及创业板
- 会计师报告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六个月
公司管治
主板及创业板
-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 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 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 至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公布之日止
创业板额外要求
- 须有监察主任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主板及创业板
-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其它司法管辖地区如其对股东保障的规定等同于香港法律所规定的, 也可获得考虑
- 如属第二上市, 其它司法管辖地区亦可获得考虑
对控股股东的限制
主板及创业板
-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
(i)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 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ii)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 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
其它考虑因素
主板
-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但须作全面披露
- 不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 公开认购部份须作全数包销
- 公司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创业板
- 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但须作全面披露
- 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 无包销规定
- 公司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除为了收购资产以配合其业务外, 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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